Wednesday, June 08, 2005

日本法大于国际法?!警惕日本法西斯的复活!

5月26日中午,在自民党国会议员会议上,日本厚生劳动省政务官森冈正宏突然口出狂言称:“甲级战犯在日本国内不是罪人,如果在靖国神社供奉甲级战犯被说成是件坏事,将会给后世留下祸根。”
森冈说:“由于顾忌中国,日本将甲级战犯处理成是一个极其罪恶的存在,令人十分遗憾。甲级、乙级和丙级战犯都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界定的。甲级战犯所谓的反和平、反人类罪,也全是占领军随心所欲编造出来的,是战争胜利者单方面对败者的审判。战争是一种政治形态,是根据国际法进行的,日本的国内法是不承认甲级战犯的。日本国会不是全体一致通过有关法律,给甲级战犯遗属发放抚恤金和养老金吗?”
从森冈的发言不难看出,日本的部分右翼政客已经不能满足于否认南京大屠杀,否认在中国进行人体试验和细菌战,而是发展到了要公开否认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结果了。原先,日本只有少数右翼学者和政客在特定的场合和环境下否定东京审判的结果,而现在,日本政府的高级官员也开始跳出来,公开否定国际社会对日本战犯的公正审判了。
日本法西斯不仅是对中国人民犯下滔天的罪行,而是对亚洲人民和世界和平犯下滔天的罪行。战争结束后,对罪大恶极的战犯进行审判是天经地义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1946年1月19日由远东盟国最高统帅部经同盟国授权成立,由中国、苏联、美国、英国、法国等11国法官代表组成,它代表所有受害者立场,不仅是战胜国对战败国的审判,更是国际正义对侵略罪行的审判。法庭判决结果是构成战后国际政治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正义性、合法性与权威性是不容置疑的。
日本这样肆无忌惮地说,只承认日本国内的法律,而不承认国际法,就是说日本法大于国际法,日本可以我行我素,想怎么样就怎么样。日本这种企图通过篡改侵略历史,否定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结果来增强“发言权”,改变战后形成的国际格局,这是日本可能会重蹈战争覆辙的一个极其危险信号。再回想日本不断增加的军费和升级的军备,这不就是日本法西斯复活吗?!
让这样的日本“入常”,世界将会怎样?想都不敢想。

Monday, June 06, 2005

从大学接收毕业生的霸王条款看我们的生存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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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学接收毕业生的霸王条款看我们的生存状态

此言

最近大家在网上谈论电信企业的垄断行为,可谓如火如荼。我对电信行业
不了解,虽身感高额电信费用的切肤之痛,却不知其中猫腻,现在承蒙高
人点拨,有点豁然开朗了。其实在我们这个国家,霸王无处不在,足可以
写出好几部百科全书。现在我举一例,供大家参考。

我手头有一份北京某大学的“接收毕业生及博士后人员协议书”样本,内
容如下:

甲方:某某某某大学
乙方:某某某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如下协议:

一、略

二、略

三、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我校对分配来校工作的大专院校毕
业生均实行六年服务期制度。

四、在服务期内本人不得要求调往校外工作或自费出国留学,凡
因个人原因,坚持调往校外工作或坚持要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均
需向校方缴纳违约费,缴费标准如下:

服务期内按不足年限,本科毕业生交纳8000元/年,硕士毕业生交
纳10000元/年,博士毕业生及博士后出站人员交纳12000元/年。所
有费用一次交清后,经学校批准,方可办理工作调动或出国留学手
续。

五、甲方向乙方出具接收函时,乙方向甲方交纳5000元的招接费用:
如果乙方能够如期到甲方报到,甲方必须如数退还招接费用给乙方;
如果乙方违约,不能到甲方报到,乙方交纳的招接费不予返还。

六、略。

七、乙方应参加甲方组织的统一体格检查,若体检合格,则予以接
收;若体检不合格,则所签的一切协议无效,不予接收。

八、略。

九、略。

十、略。

十一、略。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看了以上这份“协议书,”我的第一印象是:这是一份卖身契。短短的十一
项协议,有三分之一是霸王条款。

先说体检,据我所知,这个学校的确是“统一体格检查,”有的毕业生远在
西安,也得千里迢迢赶来参加统一体检。如果你是乙肝携带者,心脏有明显
问题,尿蛋白,便体检不合格,不予接收。

看看第四条:“在服务期内本人不得要求调往校外工作或自费出国留学。”
好个“不得要求,”这是一所大学,还是一所监狱?即便是犯人,恐怕也有
上诉的权利,你有什么权利写“不得要求”几个字?制定这个协议的人,其
高高在上的心态不言而喻。

再看违约金的费用,以博士为例,每年12000元,这是个什么概念?如果一个
博士在这个学校工作两年便去他处,他要交纳近五万元的违约金。而该校每月
3千多的工资,仅够糊口而已。这就是说,如果这个博士两年后走人,他就要
欠一屁股的债(所有费用必须“一次交清”)。

我不知道“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是哪个文件,哪种“精神,”我读到的
只是满纸霸气--或许这就是一种精神?六年的服务期限,恐怕是根据这种“
精神”衍生的吧。我知道有的单位规定五年,甚而有的单位规定八年,不一
而足。这“国家精神”有点像圣经,可以由着你解读,有权在手,又有精神,
脾气怎能不大?所以协议开头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就是一句屁话,据我
所知,该大学在规定的日期将一堆“被接收人员”唤来,集体签协议,而所
有条款,实际上是不可协商的。

这种协议,此类条款,在中国的各大学是个普遍现象,以上举的只是一个近
在身边、唾手可得的例子。我说它们是卖身契,还有另一层原因。那就是说,
签了这种协议而不得不被“执行”的,往往是无权势可依,无后门可走的人。
有个同事硕士毕业曾去北京一所大学工作,签了个八年的协议。三年后出国
时,交了两万元的“违约费,”(当初协议上是1500元/年,后来水涨船高,
变成2000元/年,她却不能按协议上的数字来付--违约费居然也像房贷似的
可以随时上调。)这位同事无权无势,只能老实上缴。而在同一个单位的另
一个教师,因是干部子弟,则“自来自去,”如燕在梁,所谓协议不过是一
纸空文。这正是农奴制的题中应有之意:“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你
为单位“服务”几年,却落得欠人钱,得自己来赎,是因为你生下来,你的
身体就不属于你自己所有。

一叶知秋,从一份接收协议书,就足够读出我们的生存状态了。面对形形色
色、随处可见的身份歧视、年龄歧视、性别歧视、种族歧视、学历歧视、健
康歧视、党派歧视、健康歧视,我想说:且慢读经,还是搞一场废奴运动吧。

2005.6

(XYS2005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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